律师质证司法鉴定意见的11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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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委托手续是否齐全
(1) 齐全的手续、完备的委托是启动鉴定程序的基础
首先审查是否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书、委托协议是否齐备。实务中常见问题:① 无法提供委托手续;② 先鉴定再委托,鉴定先于委托。出现前述情形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2、鉴定于2013年9月9日受理并于当天作出,但公安机关委托的时间为2013年9月10日,先鉴定后委托在鉴定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
(2) 审查委托人是否具有委托资格
刑事诉讼中,具有委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主要有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等。
侦 (调)查机关、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时,应当首先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时,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未经法定审批程序启动鉴定程序,则鉴定委托程序存在瑕疵。
▋ 案例3 王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鉴定机构执业无地域限制,不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时,应遵守相关 委托原则,以内部委托、同级委托和逐级委托为原则,越级委托、外部委托为 例外。
人民检察院内部委托的鉴定实行逐级受理制度,对其他机关委托的鉴定实行同 级受理制度。
监察机关没有设立鉴定机构,法律对其委托哪一层级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 强制性规定。
由于法律并未完全禁止越级委托,因此审查重点在于核查鉴定机构的选择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鉴定结论公正、客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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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委托资料是否齐全
委托鉴定的,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签收时间等。
鉴定活动是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委托依法开展的活动,鉴定意见书中必须列明鉴定依据,以便证明鉴定活动的合法性。
审查鉴定意见书注明鉴定及论证过程是为了核实鉴定程序是否违反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如果违反前述要求,则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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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鉴定意见书
是否有明确的鉴定结论
鉴定意见应由二名以上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作出,并在鉴定意见上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如无鉴定人签名且无法作出 补正或合理解释的,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1) 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而拒绝签名的,鉴定意见不可作为定案根据。
(2) 因工作疏忽漏签或忘签,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鉴定意见可采信为证据。
(3) 鉴定人未实际参与鉴定而签名,鉴定意见不可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经查,河南某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 案例7 李某某、黎某等盗窃案
▋ 案例8 陆某某、张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傅某某、陈某等非法经营案
(3)检验报告仅载明了检验结果,而没有关于检验过程、检验方法的具体说明,对其检验的规范性要求无法判定。
(4)案件发回重审后再次检验的减肥产品,距离扣押时间已超过 2年,送检样 品可能已经超过保质期,存在变质的可能。
综上所述,涉案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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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鉴定意见书
是否注明鉴定机构并盖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鉴定意见书缺少鉴定机构盖章的,该份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注明行文时间是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通过文书的出具时间审查司法鉴定机构 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鉴定工作。如果未完成,应当审查司法鉴定机构未完成鉴定的原因,进而核实鉴定意见是否具备证据资格。
鉴定意见如未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且未补充提交或作出合理解释,无法证实 是否具备相关资质的,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该鉴定报告未附鉴定机构鉴定资质证书及鉴定人资质证书,亦未加盖鉴定专用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故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不能作为确定资源破坏量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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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鉴定意见书的附件
是否齐全
鉴定意见书的附件一般包括与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有关的关键图表、照片以及 有关音像资料、参考文献等。如果附件不齐全且无法补充提交,影响鉴定意见完整性的,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争议焦点:鉴定意见的附件不符合法定要求,该份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害人刘某某构成轻伤的鉴定意见书不符合形式要 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2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规定》第242条的规定,伤情鉴定应附被鉴定人免冠正面照及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 8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附件应当包括与鉴定意见的关键图表、照片等,但本鉴定意见书没有这些附件,不符合规范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第9项的规定,该鉴定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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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节选自《刑事证据审查手册》 作者:潘美玉、高慧 刑辩网 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